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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某、江某3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江某3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绰号虎仔,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8月16日、2015年3月1日被处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4年12月7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江某3,绰号大当、汉仔,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赌博于2012年8月16日被处罚款500元,因故意伤害及吸毒于2016年10月6日分别被处行政拘留10日、15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江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江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云七村寨前一条巷子内空地利用“鱼虾蟹”方式设赌,其负责摇骰子并雇用1名同案人(另案处理)负责赔食钱,雇用被告人江某3帮忙望风,每盘下押赌注为人民币5元至100元不等,10多人参赌。当天22时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江某3及参赌人员2名,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人民币3772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江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1、刘某、江某2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指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的案件综合材料及抓获经过,现场勘查材料,2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江某3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具、场地,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江某3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江某3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江某3均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均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吴某、江某3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吴某、江某3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某、江某3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江某3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二、被告人江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吴妙华人民陪审员  谢丹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