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柳红霞申请执行党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红霞,党玉德,崔小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柳红霞,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镇建设街**号。被执行人党玉德,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镇解放街***号。被执行人崔小段,女,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玉德及崔小段应当��行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XX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