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同林与魏长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林,魏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同林,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魏长友,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同林与被执行人魏长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长友应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10000.00元,已执行1950.00元,执行费已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魏长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