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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虚心与梅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虚心,梅香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41号原告:陈虚心,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梅香琴,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虚心为与被告梅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梅香琴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虚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香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梅香琴向原告陈虚心借款100000元,并于2007年12月1日和2009年12月1日各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的借款金额分别为70000元和30000元。借款后,被告梅香琴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香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虚心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梅香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