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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哲与杜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哲,杜昌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2032号原告:赵哲,男,生于1990年11月1日7,汉族,松滋市人,松滋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昌富,男,生于1957年8月25日7,汉族,松滋市人,经商,松滋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哲与被告杜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哲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哲撤诉。案件受理费29520元,减半收取14760元,由原告赵哲负担。审 判 长  王 元审 判 员  王峥嵘人民陪审员  赵吉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