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铂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县祥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铂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县祥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铂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1804号。法定代表人:陈俊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县祥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魏县仕望集乡陈庄。法定代表人:陈清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邯郸市铂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县祥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冀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铂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偿还和抵偿部分债务,剩余债权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铂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