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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执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段振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883号之一移送部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段振远,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长岛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二万元,现在淄博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段振远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段振远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段振远罚金20000.00元、退赔诈骗所得100000.0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段振远罚金20000元、退赔诈骗所得100000.00元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段振远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