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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翠金与杨景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翠金,杨景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912号原告:袁翠金,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杨景竹,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袁翠金诉被告杨景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秀兰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翠金及被告杨景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翠金诉称:2012年3月份,被告向我爱人李相林借款,通过中国银行存款账户,前后借取人民币41500元和4000元,共计45500元,杨景竹均在银行个人业务交易的取钱凭证上签字。后经催要,被告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景竹辩称:这个钱不是我借原告的,不该我还。原告是经我的手把钱存到正凰基金的,我拿着原告丈夫李相林的存折在银行通过转账转到正凰基金公司会计晁霞账户上了,正凰基金以晁霞的名字开设的账户,扣除三个月的利息4500元后共转了45500元。正凰基金与李彦峰签订的合同,因当时李彦峰在郑州不方便,后来在正凰基金改成了原告的名字,现在原告的合同也没了。后来濮阳市政府把正凰基金查封了,濮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了,法人也被判刑了。追回来一部分钱,我一分钱也没拿到,因为这事我还上访了好几年。经审理查明:1、庭审过程中,原告袁翠金称,本来以原告三儿子李彦峰的名义将钱存到正凰基金了,因李彦峰人在郑州不方便,后来经李彦峰同意在正凰基金把李彦峰的名字变更成了原告的名字,李彦峰与正凰基金签订的合同,本来是存了50000元,当天按月息3分预先扣除了3个月的利息共计4500元,实际上经杨景竹手转到正凰基金45500元。2、该45500元存款系经其手自原告袁翠金丈夫李相林账户上分两次转账到正凰基金以晁霞的名义开设的账户上,其中2012年3月17日转账41500元,2012年3月18日转账4000元,被告杨景竹对此予以认可。3、自濮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调取的材料中显示,袁翠金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的申请称,2012年3月17日李彦峰与北京正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将50000元存到了正凰基金,正凰基金出具了收据。后在正凰基金将李彦峰的名字变更成了原告袁翠金的名字。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系李彦峰将钱存到了北京正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将李彦峰的名字变更成了原告袁翠金,即债权发生转移,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袁翠金为新的债权人,北京正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债务人,而原、被告之间并不成立借贷关系,因此,原告袁翠金以杨景竹作为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翠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原告袁翠金不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邢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