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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玉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玉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551号原告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东光县东光镇京福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福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玉广,男,地址:东光县。本院在审理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姚玉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