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洪鸽诉被告霍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961号原告原告赵洪鸽,女,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孙俊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红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被告霍金涛,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洪鸽诉被告霍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洪鸽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俊丽、梁红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金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4年11月18日被告霍金涛向原告赵洪鸽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霍金涛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洪鸽偿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霍金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林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