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更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许梅辉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梅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455号罪犯许梅辉,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2)丰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梅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许梅辉赔偿被害人计人民币1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以(2016)闽05刑更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7)338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许梅辉在服刑期间表现相对较好,但其财产刑数额较大,仅缴纳4200元,大部分未能积极履行,其诈骗给被害人带来伤害,又未能积极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需继续考察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梅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李玮玲审判员 陈垂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启帆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