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富本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富本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201号之一申请人: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45559。法定代表人杜强,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保全担保人:重庆鼎茂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6777720C。法定代表人杜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富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3554067303C。法定代表人刘厚明,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谢廷均,该公司总经理。重庆富本劳务有限公司因与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渝0104执保201号民事裁定,并冻结了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万元。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案外人重庆鼎茂兴实业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的定期存单存款1290万元,换取解除对其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保全标的物的置换申请,与诉讼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等值、等额且有利于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0万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二、冻结诉讼保全担保人重庆鼎茂兴实业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的定期存单存款129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