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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贤女、陈友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友宝,刘小艳,刘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538号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华南,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忠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宝,男。被告:刘小艳,女。被告:刘贤女,女。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友宝、刘小艳、刘贤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