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民初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鑫旺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鑫旺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335号之一原告:自贡市鑫旺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贡雷路79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丽,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树,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将军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唐苑雯。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鑫旺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鑫旺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66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共计7486元,由原告自贡市鑫旺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