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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宁站良与王志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站良,王志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027号原告宁站良,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宜阳县,现住卢氏县。被告王志正,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原告宁站良与被告王志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宁站良以被告王志正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站良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站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站良负担。审判员  程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