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巴中市顺新租赁站与李清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顺新租赁站,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顺新租赁站。经营者马某。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72年9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巴中市顺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巴州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 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