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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爽与马涛、郭晓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爽,马涛,郭晓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496号原告张爽,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马涛,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郭晓芳,女,成年,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原告张爽诉被告马涛、郭晓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7年6月2日,原告张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爽负担。审 判 长  刘翠翠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