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1041号原告: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星海,执行董事长。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皓烈阳。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蒋仁红。原告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2元,减半收取为5871元,由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樱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