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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1041号原告: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星海,执行董事长。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皓烈阳。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蒋仁红。原告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2元,减半收取为5871元,由四川翠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樱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