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鹿会标与韦红云、余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会标,韦红云,余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709号原告:鹿会标,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红云,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余锦波,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鹿会标与被告韦红云、余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鹿会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会标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鹿会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鹿会标负担。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