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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8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8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世纪曙光苑5栋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0378-6。法定代表人:童有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6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2447-6。法定代表人:薛财金,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4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400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耀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