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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正朋与田新龙、灵寿县第一建筑公司鑫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朋,田新龙,灵寿县第一建筑公司鑫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721号原告:张正朋,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新龙,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平山县人。被告:灵寿县第一建筑公司鑫泉分公司。地址:灵寿县灵寿镇小东关村。法定代表人:牛玉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朋与被告田新龙、灵寿县第一建筑公司鑫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正朋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朋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兴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习会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