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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仁与被告李玉清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李玉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刘仁,住延寿县。委托代理人肖延玲,住延寿县。被告李玉清,住延寿县。委托代理人韩凤秋,住延寿县。委托代理人梁军,住延寿县。原告刘仁与被告李玉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玉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石 笛代理审判员  白天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宪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