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仁与被告李玉清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李玉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刘仁,住延寿县。委托代理人肖延玲,住延寿县。被告李玉清,住延寿县。委托代理人韩凤秋,住延寿县。委托代理人梁军,住延寿县。原告刘仁与被告李玉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玉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石 笛代理审判员 白天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宪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