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明师与韩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师,韩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171号原告:王明师,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日勒图,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生荣,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明师与被告韩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日勒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生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明师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00元及借款期间银行利息(自借款开始之日至2016年10月30日的银行利息为1979.2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90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15日。期满被告未如期还款,经原告几经催要仍无还款之意。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00元,并承担借款期间银行利息(至2016年10月30日的银行利息为1979.25元)。被告韩生荣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王明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韩生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举《借条》一份为原件且与原告陈述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被告韩生荣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王明师借款9万元现金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明师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15日”。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借款期间银行利息(自借款开始之日至2016年10月30日的银行利息为1979.25元)。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王明师与被告韩生荣之间成立合法有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韩生荣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韩生荣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支付,视为无息借贷,故本院仅按照年利率6%支持原告主张的自借款到期之次日即2016年9月16日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生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师返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16日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韩生荣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甄世伟审 判 员 高 娃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红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