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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山市横栏镇正权纸箱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山市横栏镇正权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生路38号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8387989-0。法定代表人:刘大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邓伟彬,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正权纸箱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三路2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321391。出资人:吴佩芳。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支)安监管罚[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中支)安监管罚[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横栏镇正权纸箱厂(以下简称正权纸箱厂)没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正权纸箱厂罚款200000元。市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正权纸箱厂送达了(中支)安监管罚[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正权纸箱厂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政府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中府行复[2016]71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正权纸箱厂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粤2071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正权纸箱厂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经催告,正权纸箱厂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市安全监管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正权纸箱厂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另查明:正权纸箱厂于2016年5月17日变更投资人,投资人由吴玉权变更为吴佩芳。本院认为:市安全监管局作出的(中支)安监管罚[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安全监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全监管局(中支)安监管罚[201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熙贵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