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贵林、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林,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309号申请人:张贵林,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联检服务中心六层6028-14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张贵林与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贵林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7086.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张贵林以其自有资金1333543.06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贵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67086.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扣押申请人张贵林提供的担保款1333543.06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