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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永生、薛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生,薛斌,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87号申请人:李永生,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泰山区被执行人:薛斌,男,汉族,岱岳区被执行人:严娟,女,汉族,泰山区。李永生与薛彬、严娟民间借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生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手续,于2017年1月19日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查到严娟在农业银行有存款12400元,立刻提起了网上冻结,于2017年5月23日到银行扣划。2017年5月31日申请人领取12400元。已将两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3月9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