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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田宝与郑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郑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258号原告:田宝,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郑林新,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约42岁),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原告田宝与被告郑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宝撤诉。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