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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行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2行初289号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涛,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建波,该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艳,该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文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