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周胜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周胜敏,吴利蓉,林文南,陆勤,长兴天之纺织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道园路57-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683935093。代表人:吴锁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胜敏被执行人:吴利蓉被执行人:林文南被执行人:陆勤被执行人:长兴天之纺织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南,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胜敏、吴利蓉、林文南、陆勤、长兴天之纺织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1208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胜敏主动支付申请人35000元,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曼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