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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丁生粉与张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生粉,张文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民初2109号原告:丁生粉,女,生于1966年4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炳晓,邓州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华,男,生于1951年8月27日,回族,住邓州市。原告丁生粉诉被告张文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生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炳晓、被告张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生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等7352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4日14时20分,被告张文化驾驶“洪都”牌电动自行车沿邓州市新华西路向西行至粮食储备库东200米处,将驾驶“北京现代”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邓州市交警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不同意调解,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等73523.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文化辩称:是原告电动车碰住我的电动车了,现在我的电动车已经坏了。我在路边买东西,原告骑电动车撞到我了,救护车来之后,她跟我一块去医院,我的眼也受伤了,现在花了大约10000元左右,住了12天院,最后没钱了,我出院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交通费本院结合案情予以酌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4日14时20分,被告张文化驾驶“洪都”牌电动自行车,沿邓州市新华西路自东向西行至邓州粮食储备库东200米处时,与原告丁生粉驾驶的“北京现代”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二人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8天。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1月17日作出了邓公交认字[2017]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张文化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生粉无责任。受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了南阳新风司鉴所(2017)临初鉴字第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意见:丁生粉眼部损伤参照“新残标”第B.16.1.a文规定,已构成伤残十级。本院认为,被告张文化驾驶“洪都”牌电动自行车与原告丁生粉驾驶的“北京现代”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二人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依据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邓公交认字[2017]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张文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应得到的赔偿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天×8天=240元);2、护理费560元(70元/天8天=560元);3、误工费5460元(70元/天×78天=5460元);4、残疾赔偿金54466元(27233元/年×20年×10%=54466元);5、精神抚慰金5000元;6、交通费100元。上述费用合计65826元。因被告张文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张文华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诉求的医疗费,无医疗费票据,本案不做处理,原、被告可另行解决。原告要求的营养费,无相关医疗机构的医嘱,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文华辩称是原告电动车碰住其的电动车,责任由原告承担,但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系逆行,且辩解与邓州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相矛盾,被告无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丁生粉658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被告张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时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