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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建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建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591号原告:台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302-5室。法定代表人:俞春玉,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XX,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卫,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台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沈建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晓燕代理审判员  顾洁苗人民陪审员  应首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