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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诉王兴国、丁月霞、王晓玲、李旭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王兴国,丁月霞,李许刚,马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黄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任才,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兴国,男,回族,1971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丁月霞,女,回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行人王晓玲,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许刚,男,回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小兰,女,回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2808.09元及利息5364.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4元、执行费77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兴国、丁月霞、王晓玲、李旭刚、马小兰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不要求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