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3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雨欣与武汉爱医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欣,武汉爱医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693号之一原告:刘雨欣,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爱医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珞瑜路鲁巷广场西北角光谷中心花园A2007-2015。法定代表人:许泽华。原告刘雨欣诉被告武汉爱医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刘雨欣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雨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雨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刘雨欣负担。审 判 长 郝 虹人民陪审员 俞 杨人民陪审员 樊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邹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