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866号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审理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87元,由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