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晓航与被告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航,王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768号原告:曹晓航,男,195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成,辽宁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丽,女,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曹晓航与被告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计348.50元,由原告负担348.50元。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