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陈利强、李伟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陈利强,李伟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财保33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270号外贸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2007571G。负责人:苏益伟。被申请人:陈利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申请人:李伟芬,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利强、李伟芬价值42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20万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利强、李伟芬价值4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福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