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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苗利宽与李一君、李相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利宽,李相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4-1号申请执行人苗利宽,男。被执行人李相立,男。法定代理人兼被执行人李一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利宽与被执行人李一君、李相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字第41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3187.54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一君以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一君以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