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1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赤溪街道石龙头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赤溪街道石龙头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27号。法定代表人傅学农,局长。被执行人兰溪市赤溪街道石龙头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石龙头村。负责人叶海忠,村书记。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兰土资罚[201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已作出行政裁定书,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兰溪市赤溪街道石龙头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兰溪市赤溪街道石龙头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徐国洪审 判 员  唐云峰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