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65方裕辉与马文祥、薛能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裕辉,马文祥,薛能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65号申请执行人方裕辉,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马文祥,男,1944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启东市。被执行人薛能懿,女,1948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方裕辉与被执行人马文祥、薛能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启民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马文祥、薛能懿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方裕辉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31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6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62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文祥、薛能懿长期外出,居所不明。经向金融管理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2月20日,将被执行人马文祥、薛能懿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24日,轮侯扣留被执行人马文祥在启东市公安局的工资5000元/月,直至扣满35万元为止。2017年6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薛能懿在农商银行汇龙支行的帐号。2017年5月24日,对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现尚未执行到位30625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手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民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刘东伟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秦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