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2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唐桂子兑、钟学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桂子兑,钟学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唐桂子兑,男,1958年2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钟学盛,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本院在��行申请执行人唐桂子兑与被执行人钟学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钟学盛还原告唐桂子兑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钟学盛未自动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桂子兑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学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亦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忠辉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学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黄忠友审判员 何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柳真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