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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丁育莲与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育莲,彭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083号申请人:丁育莲,居民。被申请人:彭莉,居民。申请人丁育莲与被申请人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育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莉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担保人丁育莲、朱洪涛、朱江涛以其共同继承朱孝明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21-54号房屋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彭莉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丁育莲、朱洪涛、朱江涛以其共同继承朱孝明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21-54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丁育莲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卫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余松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