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陕西天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902民初1756号 申请人陕西天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莉,总经理。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钻石东路。 被申请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鲁华,总经理。 住所地福建省安南市柳城街道办事处帽山工业区。 申请人陕西天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9953.7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809953.75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天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809953.7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安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杨翱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