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春波与吴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春波,吴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财保号申请人:成春波。被申请人:吴金宝。申请人成春波与被申请人吴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金宝的财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5175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己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金宝的财产在51750元内,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38元,由被申请人吴金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