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6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立军与马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军,马立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408号原告立军,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马立军,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立军诉被告马立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因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立军负担。审 判 员 赵振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代 云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