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783号起诉人: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378号6幢362室。法定代表人:刘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淑琪,该公司员工。2017年5月31日,本院收到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一哥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一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潘耀祖偿还所借本金6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潘耀祖与债权人方斯洁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6000元,分20周还清,约定了还款日期,并约定了潘耀祖应当支付的利息和逾期未归还借款应当支付的滞纳金和罚金。潘耀祖借款后,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经催告仍未还款,2017年4月19日债权人方斯洁将该债权转让给一哥公司并以短信通知潘耀祖,特此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协议》约定“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乙方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7年3月7日在文化创意大厦签署”,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起诉人一哥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被起诉人潘耀祖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关于“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涉案协议签订地“文化创意大厦”并未注明所在辖区,因此本案不属于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起诉人的诉请指向的是给付货币,起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