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安市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建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市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建波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市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发展区机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欧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波,男,生于1981年8月8日,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寿,华蓥市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广安市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广安市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广安市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市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安市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蒋 丽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