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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金荣富与吕克华、张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富,吕克华,张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953号原告:金荣富,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克华,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越萍,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荣富与被告吕克华、张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荣富负担。审 判 长  范 洁人民陪审员  俞日晶人民陪审员  单万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