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金荣富与吕克华、张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富,吕克华,张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953号原告:金荣富,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吕克华,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越萍,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荣富与被告吕克华、张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荣富负担。审 判 长 范 洁人民陪审员 俞日晶人民陪审员 单万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