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江年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191号原告:张江年,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芬,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爱国道29号。主要负责人:王耀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柱,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江年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江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江年撤诉。案件受理费227(已减半),由原告张江年负担。审判员 于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