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7263020000。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某某小区,系陕西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供应部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81010000。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承揽费及其它费用6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3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奔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