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波,男,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利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孙进华,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73********,现下落不明。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到被申请执行人明确住址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丽辉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付 强 微信公众号“”